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赊购330斤沱湖螃蟹引纠纷 五河法官调解促和谐

时间:2014-02-11浏览:5237次
2月8日,是马年工作第一天,安徽五河县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接手一起赊购330斤螃蟹案,由于人情关系复杂,当事人双方情绪较为对立,但办案法官多方努力,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。

  2月8日,是马年工作第一天,安徽五河县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接手一起赊购330斤螃蟹案,由于人情关系复杂,当事人双方情绪较为对立,但办案法官多方努力,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。

  王亮家住沱湖边上,承包40多亩水面养殖螃蟹,年产量达2000多斤。由于沱湖螃蟹是全国十大名蟹之一,销路一直很好。邻村的杨磊与王亮有点亲戚关系,几经沟通搭上联系,从王亮处赊购螃蟹,再转手出去挣个差价,实现了互惠互利。2012年中秋节前,杨磊多次赊购螃蟹达330斤,总价款12350元,之后却一直没有还款。在多方催要下,2013年3月,杨磊出具一张欠条,认可应付螃蟹款12350元和利息2000元。

  螃蟹产量的六分之一给了杨磊,却没拿到一分钱,家人非常不满。经过数十次催讨,均无功而返。无奈之下,王亮将对方告上法院。杨磊辩称,螃蟹转手后,第三人没付自己钱,且王亮也和第三人认识,应亲自找下家去讨要。

  办案法官耐心释法:有欠条为证,双方的债务关系明确,杨磊赊购螃蟹,付款给王亮天经地义,法律是支持王亮诉求的。至于杨磊付款后的损失,可以起诉转手的下家,法院同样会依法办事。拒不履行的,法院还会强制执行,且面子上会很难看。

  几经调解,最终促成两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:杨磊前10个月每月还王亮款1300元,第11个月还款1350元,合计14350元;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,也由被告杨磊负担。